一、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意义
法务总监是由出资人向出资监管企业派驻的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派驻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实施监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是指省国资委规范派驻法务总监的管理及法务总监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行权履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1、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3、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是强化国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需要。
4、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有助于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范化,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派驻法务总监的依据和法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一)派驻法务总监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规章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
3、制度依据:省国资委《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办法》(赣国资法规字[201 0]41号)
(二)法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工作网络体系;
4、根据需要,安排法务人员过程参与一些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谈判和实施;
5、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6、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7、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8、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务总监履行的职责。
三、法务总监的工作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法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采取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其中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对派驻企业发生的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重大项目、担保、改革改制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进行审核或尽职调查后,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专项报告是指对所派驻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联审联签制度:企业需总经理签署的经营管理重大涉法事项,必须由法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法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时审核签署同意后方可实施。联审联签范围包括企业订立重要合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重大招投标,重大委托事项、担保抵押、重大经济纠纷和各类诉讼事项、涉外经济合同、涉外法律事项等。
四、法务总监的管理与待遇
(一)法务总监的管理
1、法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开招聘等方式选聘;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
2、法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3、法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制度。省国资委结合法务总监履职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对法务总监进行交流;
4、法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法务总监。
(二)法务总监的待遇
法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务总监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派驻企业党委会;在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任职的,应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
五、法务总监的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
(一)行为规范
1、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2、 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3、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
4、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责任追究
1、法务总监不能坚持原则、 忠实履行出资人授予职责的,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问责和处分;
2、法务总监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企业支持配合法务总监工作的权责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法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企业应当确保法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及时通知法务总监参力。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
(三)企业应及时将重要涉法事项报告法务总监,应经法务总监联审联签的事项,企业应按规定报法务总监联审联签;
(四)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法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